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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58期:学习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量:289

【企业合规讲堂】第58期:学习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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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风控课堂第58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风控部主任卢娉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结合劳动法法律规范以及相关学习资料,卢律师为大家梳理、解析重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01

  《解释二》明确放弃缴纳社保等承诺或者约定无效

  《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被网传为“9月1日起,强制企业缴纳社保”,此为过渡解读。《解释二》并非为社保新规,法条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缴纳社保,并未提出处罚规定也并未提出追缴历史欠费。而是出现“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和“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予以支持”。因此,之前该怎么处理的还怎么处理,不要被带偏、制造焦虑。

  02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将产生用工责任

  《解释二》第1—2条规定: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承包人)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或用人单位(具备资质方)以自有资质允许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挂靠时,若该组织和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包人/具备资质方)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不考量承包人/具备资质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仅从“承包人是否违法转包分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存在挂靠事实”,“劳动者对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存在用工事实”角度判断。

  03

  规定关联企业用工,注意触发“工作年限合并”风险

  《解释二》第3条明确: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将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4

  明确二倍工资“豁免”有条件,续签需规避“无效操作

  《解释二》第7—10条规定:

  1.二倍工资豁免情形: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签订的、不可抗力导致未签订的、工会任期内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服务期尚到期的。

  2.“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请求企业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3.通过“自动续延”、“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企业难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劳动者仍在企业留用,企业续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05

  关于竞业限制与保密

  《解释二》第13—15条明确:

  1.员工在职期间负有法定忠实义务,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该约定合法有效。

  2.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合同必须与“保密性”相匹配,任意扩大签订主体及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等范围的条款部分无效。

  《解释二》的施行意味着劳动争议司法裁判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用工合规压力显著增大。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以提前识别风险,调整用工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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