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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楚克洋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400

我所律师楚克洋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陈新苗

  8.11日,新华网刊发了一篇“热点追踪——微型摄像器材随意买,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文中接受采访的正是我所律师楚克洋,其观点鲜明、掷地有声,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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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社会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技术的应用,各式各样的摄像头突破传统形势,出现在更加多元的生产生活场景中。与此同时,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也盯上了这块“蛋糕”。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及公共场所摄像头,将智能手机、运动手环等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并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据中央网信办的公告,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指导各地网信办督促各类平台清理相关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群组132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

  从有关工作部署来看,此次集中整治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覆盖了各地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专业机构及视频监控云平台、摄像头生产企业等。集中整治的措施也很有针对性:加大联网摄像头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力度,开展视频监控云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专项检查,规范摄像头生产企业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这些举措有利于最大限度在源头消除摄像头网络安全隐患。

  “打击偷拍、偷录行为切实保障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净化了网络环境,同时严厉打击了借用‘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的黑色产业链”楚律师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说,面对偷拍偷录行为,不仅广大民众要提高警惕,更需要各部门积极作为,多管齐下,截源断流,给广大群众一个安全、舒心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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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律师进一步表示,偷窥是一种侵害他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蓄意偷窥他人隐私,需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则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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