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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四十期:《建工案件的管辖》专题学习(一)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707

【鸟巢讲堂】第四十期:《建工案件的管辖》专题学习(一)

  2021年12月17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四十期:《建工案件的管辖》专题学习(一)如期进行。本期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

  首先,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从司法实务中及最高院的观点看,专属管辖应不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为何将监理合同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最高院认为,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一案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

  其次,对于未开工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合同与工程所在地的关联度不大,无须适用专属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但仍然系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展开,故应适用专属管辖。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详见: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

  再者,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发生的纠纷案件,倾向性观点认为,《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为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一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还款协议书》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既然因主合同发生纠纷适用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应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

  同时,我们还学习了诸如:基于还款协议书引起的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单独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发包人与承包人有仲裁条款,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等内容,使我们较为全面的学习了建工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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