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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四十八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三)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514

【鸟巢讲堂】第四十八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三)

  2022年3月18日下午3点-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四十八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三)如期进行,本期学习孙宁连老师关于招投标异议的授课内容。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提出,对于上述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同时应当场答复异议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当然,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异议均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当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4条及第54条出现的几种情形时,需要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不服的才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之内。

  通过对招投标异议程序处理的学习,我们对以上内容有个更为系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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