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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九十七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四)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量:447

【鸟巢讲堂】第九十七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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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九十七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四),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第1.1.4条规定了日期和期限。不同于施工总承包的是,在工程总承包中,开始工作时间分为设计开始工作时间与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因此在计算工期时,要将设计工期纳入合同工期当中。当然,在区分工期延误或工期顺延时,要区分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且区分相应的责任方。

  第1.1.4.8条规定了基准日期的概念。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基准日期作为判定某种风险是否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所应考虑的分界日,用于分担因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变化导致的风险,例如,通用合同条件第5.13项规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谷理延长工期。“通用合同条件第13.1项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及竣工后试验,是工程总承包所特有的概念。也是证明承包人承建工程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必经程序,只有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才能实现,才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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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不同。第1.1.5.1条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第1.1.5.2条规定,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合同价格是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发包人所支付的全部对价。在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价格为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价格,不仅指构成工程实体的造价,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通用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应当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包括: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变更执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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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我们所学内容。下周四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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