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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行政复议法》亮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办实习律师第十次集中培训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量:500

解读新《行政复议法》亮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办实习律师第十次集中培训

  10月20日上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以“优化解纷渠道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新《行政复议法》亮点解读”为主题,举办实习律师第十次集中培训。大进所副主任高晓军律师对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深入解读,旨在帮助实习律师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法规,以更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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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推动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制度。在过去的“条块结合”管辖体制下,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新《行政复议法》则进一步推动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相对集中,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高晓军主任在培训中指出,“新行政复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优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将行政复议管辖权集中到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更好地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新法规还进一步拓宽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原有复议范围之外,各类新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层出不穷,原有规定已难以适应解决各类新型行政争议问题的需求。本次修改的一大要点即结合行政争议解决实践,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藉由相对行政诉讼更为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快速处置、实质化解部分行政争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为行政诉讼分流的作用。


  此外,高晓军主任指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此次培训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实习律师们对新《行政复议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通过深入解读新法规,可以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正确行使合法权益。同时,新《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法治保障。


  高晓军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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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晓军律师,法律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攻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事务,在民事和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股东转让等涉及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上有专攻,多年来累积代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200起以上。曾经长期担任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孟津区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现担任洛龙区委和政府法律顾问、洛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在业界内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联系电话:133838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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