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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09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151

【鸟巢讲堂】第109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09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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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合同条件》第10.4条是关于接收证书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先按照《2020版合同》第14.6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则应在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根据本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在颁发接收证书时,需要在证书上注明和列明两点内容:第一,根据本项规定确定的工程和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用以表明发包人认可并确认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二,不在接收范围内的部分,即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用以明确发包人对这部分仍未接收,承包人完成这部分工作后,还需要发包人对这部分工作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和接收。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后果: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还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应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以及发包人逾期未颁发的后果:首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即视为实际竣工,发包人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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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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