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9
浏览量:413次

学贵有恒,锲而不舍,事必有成。为进一步提升律所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业水平、精准把握企业合规业务发展趋势、强化团队专业能力建设,4月8日下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风控讲堂继续“传经布道”——讲授执行业务知识专题课程。本次学习由律所合伙人、副主任高晓军宣讲,未外出开庭、办案的律所企业合规风控部律师和实习律师积极参与,继续深耕企业合规业务领域,助力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的合规法律服务团队。
01


在带领大家集中业务学习期间,高晓军副主任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涉及条款,使用“幸运转盘”趣味答题方式,逐字逐句研学法条,旁征博引解读其含义,以案释法和温馨提醒讲授在律师执业中如何用准用好、活学活用关于执行的法规、司法解释。
02

在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问答集锦70问》的第37问至第39问时,高晓军副主任围绕股权、投资权益的查封扣押与处置三大核心环节,结合我国公司法最新规定以及自己长期执业办案积累的丰富实战经验,为团队律师、实习律师系统拆解了股权执行的实务操作路径与风险防控要点,并宣讲了股权执行的“冻结、评估、处置”流程运用、策略实施和实操技巧。
03

讲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的“权力边界”与排他效力问题,高晓军副主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冻结规定可以视为执行程序中的“安全阀”。在讲独资与合资企业股权处置的差异化操作时,他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中权益的不同处置方式进行了解析。一是对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知”,即根据2023新公司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04

集中业务学习期间,律师、实习律师围绕执行涉及的痛点、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了互动研讨,高晓军副主任就高频实务误区问题进行了“避坑提示”。律师、实习律师们认为,本次专题学习在股权执行层面的细节把控等专项业务进行了赋能,有效解决了大家在处理涉股权执行案件时的程序难点与实体争议点。这种沉浸式研学,对后续精准把控执行节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现实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