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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正义暖人心——我所楚克洋、刘彦辉律师再次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3-01-14 浏览量:1483次  作者:陈新苗 文/图

坚守正义暖人心——我所楚克洋、刘彦辉律师再次获赠锦旗

  日前,一面写着“刑辩英才业务精湛坚守正义温暖人心”的锦旗,被当事人送到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楚克洋、刘彦辉的手中,表达了对两位律师尽职尽责为群众解忧的肯定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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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被告人牛某航,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日,在洛阳高新区某烧烤摊位上,被害人陈某酒后到牛某航的餐位滋事,导致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害人陈某某先动手推了被告人,之后被告人牛某航奋起反抗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在场人分开。

  被分开之后,陈某某再次与牛某航发生言语冲突,陈某某持凳子击打牛某航,双方再次互相殴打,导致陈某某、牛某航不同程度受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牛某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人介绍,牛某航慕名前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楚克洋律师寻求帮助。代理案件以后,楚律师凭借优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经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牛某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初犯偶犯、被害人具有过错,虽未得到被害人谅解,未达成刑事和解,仍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牛某航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撕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案证据证明本案的发生主要起因于被害人陈某某,其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牛某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规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提出5万元存单作为赔偿保证金,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另提出10万元存单作为赔偿保证金,该情节应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触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综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牛某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宣判后,被告人牛某航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问题: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是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达成刑事和解,是否阻碍适用缓刑?

  律师分析: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感到非常的冤枉,明明是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滋事在先,只是因为陈某某受伤较为严重,便要追究牛某航的刑事责任,不合理,希望能够免受牢狱之灾。

  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后,楚克洋律师认为:第一,双方产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可以示弱离开,不必与之对峙,持续对峙引发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主观上也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本案应该是相互斗殴,而不是正当防卫,相互斗殴这并不影响被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

  第二,故意伤害案中,致一人轻伤一级,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按照通常的司法实践经验,只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也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将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还是同乡,应把工作重点放在被害人的谅解上。

  然而被告人及其家属觉得被害人提出的谅解条件过于苛刻,并一直不肯谅解被告人。楚克洋律师不得不改变原有的辩护思路,以被害人过错为主,以积极赔偿为辅,兼顾寻求谅解,打开辩护的新局面。也因此取得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故而专程送锦旗来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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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克洋,男,法学本科,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洛阳聚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等类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民事经济纠纷类案件,是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进所刑事辩护团队主办律师,担任过灵宝市某重大涉黑案,伊川县、新安县某涉黑案、某县局长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等重大疑难刑事辩护工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法律和技巧,竭诚为顾问单位、委托人服务,凭借对法律法规判例及现行法律的深刻领会,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赢得诸多赞誉。电话:156906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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