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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51期:《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03-24 浏览量:196

【企业合规讲堂】第51期:《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风险防范》

  近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风控讲堂第51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风控部主任卢娉律师带领大家学习《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风险防范》的系列学习,卢律师将为大家梳理、解析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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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讲堂主要聚焦企业调岗调薪合规管理等核心内容,进行研讨和学习

  企业调岗调薪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归纳为以下法定和非法定情形:

  01

  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医疗期满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不胜任工作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孕期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脱密期调岗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8、推定认可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非法定情形

  1、依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调岗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调岗,目前有北京、上海的司法及行政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2、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具体看各地司法部门相关规定

  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四、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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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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