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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二十一期讲座开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上半部分之一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1207

【鸟巢讲堂】第二十一期讲座开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上半部分之一

  【鸟巢讲堂】第二十一期讲座开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上半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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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6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二十一期讲座如期举行,本期学习的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上半部分的相关规定。

  本期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内容为第20条的上半部分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就该部分内容,有以下问题需要讨论:1.“工程量”的内涵及外延;2.“工程量”争议的举证责任;3.签证的概念及分类;4.“有效签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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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学习讨论,我们认为:

  1.本条中涉及的工程量,不能局限于字面理解的工程量的多少、增减,同样还涉及到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以及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即凡是涉及到上述内容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变化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通过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在理解该部分内容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0.1工程变更部分。

  2.对于工程量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要根据合同的价格形式予以分配。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下,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所规定的固定(总)价不予鉴定原则,合同价亦是结算价。但发生工程量增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工程量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工程量减少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单价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应由承包人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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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签证的概念及分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2.0.24对签证的概念界定如下,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而具体到签证的分类,不同的学者专家由不同的认识。袁华之律师在其编著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典型案例复盘与研判》一书中认为:工程签证根据内容不同的类别,可作如下分类:1.根据工程签证的主体是否有代理权限分为有权签证、无权签证与表见签证;2.根据工程签证是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可将签证分为经济签证与技术签;3.根据工程签证是否有约束力可将签证分为证明性签证与处分性签证;4.根据结算结果可将签证分为已履行完毕的签证与未履行完毕的签证;5.根据目的可将签证分为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费用签证;6.根据表现形式可将签证分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备忘录;7.根据价款是否明确可将签证分为工程量签证与价款(费用)签证。而汪金敏在其编著的《工程纠纷100讲》中认为,签证分类两类:分别是签认和证明。签认即签字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愿意遵守,性质是补充协议。此种工程签证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外的事项进行确认,此种工程签证是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工程签证的内容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类是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证明工程数量、单价、成本、拖延天数等事实,但没有同意支付价款和顺延工期的意思表示,更没有修改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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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签证的分类学习,使得我们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签证”均能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如“情况属实”只是对现状的确认,不等得出发包人同意支付相应费用。而“同意支付”的答复,才可直接认定引起相应工程价款调整。但既然签证是补充协议,我们在处理签证问题时,要区分项目是非为强制招标项目,该“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招投中文件及中标合同,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进而对其效力进行更好的评判。

  对于涉及第4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有效签证的构成要件”,我们将此议题作为下周五的业务学习讨论内容,从签证的主体、签证人员的权限、签证的程序、签证的内容等四个维度对有效签证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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