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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二十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488

【鸟巢讲堂】第二十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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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3日下午4点-6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二十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0条下半部分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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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学习继续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0条后半部分。实务中争议较大问题之一为监理人员的签证权限问题。通过对《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的梳理,我们认为:1.关于工程价款,监理人无权单独确认。详见通用条款第10.4.2;2.关于合同工期,监理人无权单独确认。详见通用条款第7.6/7.7/7.8.3;3.关于工程计量,监理人有权单独确认。详见通用条款第12.3.3;4.关于工程质量(分部分项),监理人有权单独确认,但无权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详见通用条款第13.1。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第28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明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权限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否则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涉及工期的签证有不同的观点,第10条规定,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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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我们对何为“有效签证”进行了学习,“有效签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签证主体的瑕疵。签证主体瑕疵,主要体现在没有签证权限或有签证权但超越权限范围进行签证,事后又未获得发包人的追认。2.签证内容的瑕疵。签证内容瑕疵,主要体现在签证中内容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内容,例如对工期延误原因、工期顺延期限、工程量变化原因、费用变化情况、责任主体及处理意见等没有明确。3.签证程序的瑕疵。签证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签证。通过对案例的学习,我们发现司法实务中并非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方面考虑合同中关于签证的主体、权限、程序等问题,另一方面会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尽量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即便签证主体、权限及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若其他证据证明签证所涉及的内容属实,亦可作为认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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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亮主任总结强调,鉴于目前施工单位管理水平有限、工程转包、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施工人干了活却拿不到相应的款项,这也是亏损的原因之所在,这就告诫我们在为顾问单位服务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强化签证意识,整理出一套符合自己的证据管理体系。

  下周五下午4-6点,我们将继续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1条,欢迎同行莅临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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