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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四十四期:以物抵债相关问题专题学习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468

【鸟巢讲堂】第四十四期:以物抵债相关问题专题学习

  2022年1月14日下午4点-6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四十四期以物抵债相关问题专题学习如期进行。

  本期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内容为《以物抵债相关问题》,本次学习内容为:一、以物抵债的概念;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以物抵债的概念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但随着近年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不断出现的以房抵债,使得案件的审理及裁判观点出现较大的争议,以物抵债的性质属于债的更改还是新债清偿?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何区分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的关系?以房抵债能否基于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诸如上述问题充斥着案件当中,基于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对以物抵债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梳理。

  关于以物抵债的概念。江苏高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一文中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换言之,亦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用于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有时双方约定以特定物代替原金钱债务的清偿,实务上将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称为以物抵债。综上我们可以认为,以物抵债是指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如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最大,就债务人自己财产的以物抵债,大致观点可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构成债的更改,即新债务的产生以旧债务的消灭为基础,新旧债务二者存其一。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新债清偿,即新债务的产生只是增加了一种债务的清偿方式,新旧债务并存,新旧债务二者同时存在。通常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债的更改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角度而言系属于新债清偿,增加了一种债务的清偿方式。

  涉及第三人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如何?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23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51条规定的债务转移,即“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还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第三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至于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从实践性合同向诺成性合同逐步演变并为大家所接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工案件中较为常见,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最高院认为,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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