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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六十六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七)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1578

【鸟巢讲堂】第六十六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七)

  2022年8月5日下午3点---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六十六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七),本期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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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计价规范》5.1.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那么,何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为何?通常而言,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在提到招标控制价时,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概念:标底,标底是指内部掌握的建设单位对拟发包的工程项目准备付出全部费用的额度。一般先由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服务部门或专门从事建筑预算定额的部门,编制出设计概算或施工预算,然后经建设单位和主管机关、银行等共同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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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有何联系与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招标控制价是最高限价,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标底是心理价位,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标底是绝对保密的。二、招标控制价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投标人的报价都要低于该价,招标控制价一般作为具体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占有权重,影响投标人中标。三、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能够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标底是招标人期望的中标价,投标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越容易中标。当所有的竞标价格过分低于标底价格或者过分高出标底价格时,发包人可以宣布流标,不承担责任。四、标底在开标前保密,在开标时宣布。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提高透明度;在评标中,标底可以用来比较分析投标报价,具有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直接依据;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防止抬标,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成为废标。简而言之,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的最高限价,是随同招标文件公开的,如果投标人报价高于控制价会被废标;而标底是招标人按预算编制的自认为最合理的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的参考,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没有强制规定说必须有标底,主要还是招标人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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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计价规范》6.1.3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投标人在投标时往往采用低价报价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或结算时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何为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力如何?低于成本价如何结算?

  关于成本价问题,最高院在第60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认为,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情形,主张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力问题,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意义重大。要贯彻执行好法律、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应进一步深化对下问题的认识:(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修订)》第6条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低于成本价合同并非《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实务中亦通常认为低于成本价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

  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如何结算?且不论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无论合同有效或无效,均应当按照/参照合同结算。承包人的成本价与发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合同价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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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投标时漏报、少报价款如何处理?《清单计价规范》第6.2.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64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二、《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未报价部分。根据双方招投标文件,案涉未报价项目均已在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明确列明,且各项目单价金额与汇总金额并不存在计算错误,因此不符合陈恩红所称的“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的情况。陈恩红作为投标方就相关项目既未填写报价,亦未与对方约定另行结算,应当视为未报价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已报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其主张就未报价项目计取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提醒投标人在投标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核实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避免少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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