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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六十五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六)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1040

【鸟巢讲堂】第六十五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六)

  2022年7月29日下午3点-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六十五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六),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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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清单计价规范》4.1.4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2.1规定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亦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2.1与4.2.2为强制性条款,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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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们学习了其他项目费的概念。4.4.1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实务中发生争议最多的在暂列金额的所有权、暂估价执行过程中价格确定争议以及总承包服务费。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虽计入合同价款中,但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所有,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事件发生后才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的结余仍属于招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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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有和区别?通常而言,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在于总包服务的内容不同。总包管理费是总承包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产生的费用;总包配合费是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在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933号】中,最高院认为,“总包管理费一般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等总包责任,此时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所谓配合费一般也是发生于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人的施工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合费。从适用情形以及用途来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能否同时计取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于总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总包服务费应由分包单位承担。无论是对分包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保管,还是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分包单位是总包单位服务、配合的对象,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分包单位的确从总包服务中获取到了利益,故应当由分包人承担总包服务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总包服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承包单位仅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并不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平行发包的分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总承包服务费自然应由发包人予以承担。只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方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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