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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六十八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八)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量:808

【鸟巢讲堂】第六十八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八)

  2022年8月26日下午3点-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六十八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八),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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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相应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但若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1第2款给出了明确答案,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同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1第1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中标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亦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本意。当然,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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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亦是发承包双方最为关心的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2.1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只有明确约定,才能减少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定纷止争。

  《清单计价规范》第8.1.1规定,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别,现行计量规范有:《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作为工程法律人对此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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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但在对单价合同的计量过程中,要重视默示条款。如《清单计价规范》第8.2.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工程量计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同样,默示条款亦有对承包人不利的规定。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当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但实务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的缺漏项,为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为此,《清单计价规范》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是否只要出现了工程量缺漏项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实务中观点不一。如在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范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无论准确与否,对每一个投标人都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允许在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或者结算阶段来纠正招投标阶段的漏项、漏量错误,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且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公平,也会破坏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恶性低价竞争。鉴于建设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性,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风险负担或责任承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政指导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均不可偏颇,要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妥善处理认定该问题。具体到本案,与认定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风险负担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案情主要体现在:1、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工程内容是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内容为准;2、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发包人应调整合同价格;3、江苏大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会审图纸时,未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提出异议,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施工期间提出过异议;4、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告知招标人涉招标控制价,并说明图纸的合同地位。从上述情形中可以看出,新航集团公司虽然多次强调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但合同约定又同意缺漏项调整合同价格。综合以上,主要结合上述案情,全面考虑招投标法规定、住建部和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和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本院酌定被告新航集团公司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工程款承担60%的责任,即承担1430888.68元(2384814.47×60%=1430888.68),剩余的属于原告江苏大汉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由于已分配过风险,被告新航集团公司关于让利的辩解意见便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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