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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四十七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1143

【鸟巢讲堂】第四十七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二)

2022年3月4日下午3点-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四十七期《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二)如期进行,本期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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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发布要求: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对于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63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即按照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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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了中标无效合同无效,通常而言,《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但《建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招标无效、投标无效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如何理解本条?通常认为,一是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说来,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例如,不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邀请招标等。二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三是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具体适用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还是中标无效?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及其被查处的时点来确定。通过学习为我们判断合同的效力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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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21条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则进一步强调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可见,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只要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即可,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人的自主选择,不存在违法之处。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有哪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是否所有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均不受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几种情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为我们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时,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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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我们对以上内容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本周五下午3-5点,我们将继续学习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招投标中有关时间节点的要求等涉及招标标内容,欢迎同行莅临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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