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下午2:00-4:00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八十五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三)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依法出庭接受询问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第3.8.1条规定,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对于拒不出庭的鉴定人,相应的法律后果亦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81条亦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过程中的鉴定资料应由谁准备?第四部分分别说明了哪些材料应由鉴定人准备、哪些材料应由委托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准备、哪些材料应由当事人准备。当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第4.3.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鉴定人不能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认定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检材。
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现场踏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于现场踏勘的要求,第4.6.5条规定,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