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下午1点-3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90期准时学习。本周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崔嘉慧律师主持,学习内容为工程总承包中的发包人要求。
工程总承包即EPC项目在实践中的矛盾与争议往往是因为“发包人要求”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导致,“发包人要求”中需明确订立合同目的、且必须达到双方对工程范围及工程风险具有明确的认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发包人要求”在示范文本中多处提及,并对其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作为专用条款附件2的重要内容,需要由发包人提出后交设计人执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1年联合印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没有明确提出“发包人要求”这个概念,但在内容上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则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定义:“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并对其内容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具体包括11个要求,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要求、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竣工验收、竣工后实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要求;同时“发包人要求”还与合同变更、技术标准与功能要求、设计标准、培训、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有关,若EPC项目的承包人在招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对“发包人要求”约定不明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进行澄清,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风险。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要求”是否明确至关重要,工程总承包现系建筑行业的新星,学习“发包人要求”更是处理工程总承包类型案件的重中之重。大进律师鸟巢团队下期会继续学习、研究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知识,欢迎各位同行莅临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