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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九十二期《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五)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量:773

【鸟巢讲堂】第九十二期《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五)

  2023年4月14日下午2:30—4:30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九十二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五),本期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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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6部分规定了计价争议的鉴定,分别涉及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时对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物价波动是否引起合同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要求按照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人工费单价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材料价格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及质量争议时的结算争议处理,较为全面涵盖了计价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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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期索赔发生的争议,核心是确定开工日期、合同工期及竣工日期。5.7.1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时如何处理的六种情形: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5.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6.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关于合同工期,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或定额工期来确定。对于竣工日期的争议5.7.3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关于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首先,应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其次,要明确索赔费用的范围及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次,还规定了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原则。最后,在发包人删减工作时,承包人可以从增加企业管理费及逾期利润角度主张权利的角度进行鉴定,但逾期利润的确定方式有两种,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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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确立一般鉴定规则的前提下,又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解除确立了不同的鉴定原则。又如,在对合同解除的原因上,也确立了不同的鉴定原则。在单价合同解除后的鉴定问题上,5.10.6规定,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在总价合同解除后的鉴定问题上,5.10.7规定,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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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已经全部学习完毕。从本周五开始,我们将开启新的学习篇章《工程总承包》,欢迎同行莅临交流共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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