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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九十八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五)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量:433

【鸟巢讲堂】第九十八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五)

  2023年6月8日周四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九十八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五),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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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条关于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的错误的内容规定“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根据《建筑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民法典》第803条亦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对于发包人要求和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限额的赔偿规定,是对承包人较为有利的一个保护条款。第1.13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如下,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赔偿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是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对承包人赔偿责任的限额设置,但如果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行为的,赔偿限额的设置上限不受此约束。正如《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基础资料也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第2.2、2.3对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形、提供工作条件及基础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发包人迟延履行相应的协作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根据《民法典》第803条及804条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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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四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第九十九期鸟巢的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六),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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