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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九十九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六)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429

【鸟巢讲堂】第九十九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六)

  2023年6月15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九十九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六),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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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版示范文本》第2.4条规定了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办理法律规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施工证件和批件,以解决项目本身及施工的合法性问题。第2.5款为支付合同价款。第2.5.2项增加了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情况时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义务,以合理平衡各方风险,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第2.5.3项强化了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以及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支付担保情形下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关于解决发包人直接发包某些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问题,第2.6款现场管理配合中规定,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务。2.7款规定了发承包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接下来,我们还学习了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既包括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任命、变更的程序要求,还明确了发包人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以及认定为发包人人员的后果。除此之外,发包人可以委托工程师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包人对工程师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第3.5项确定了工程师应在发包人授予的权限内,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字并盖章。


  第4.1款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作出了规定,一方面是法定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规范;另一方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既包括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义务,也包括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等附件、合同书等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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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四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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