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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一百零四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一)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量:504

【鸟巢讲堂】第一百零四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一)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04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十一),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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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第7.5条是对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证专款专用于建筑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员,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约定拖欠工资时的清偿和追偿的顺序,同时约定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其中,“有关规定”是指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该条例中对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有较多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章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作为合同双方主体都应对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详细的研读和遵守,尤其对于专款专户、建设单位担保责任、人工费的拨付周期、专员管理和备案手续等。


  第7.6.4条是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对于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抢救和抢修的义务,且承包人只需通知工程师,无须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通知而推卸抢救和抢修责任。对于承包人拒绝或无力抢救和抢修的,发包人有权雇佣第三人实施抢救和抢修工作,以保障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带来更大的损失,相关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应该根据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担。


  第7.6.5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因工程本身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对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此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无过错责任;第二种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自身人员、承包人、工程师和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主体来说,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但是对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主体来说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包括发包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则与前述第二种情形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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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四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二)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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