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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29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475

【企业合规讲堂】第29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12月6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讲堂第29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团队成员卢娉律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深入解读。


  卢娉律师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卢娉公众号照片(1)

  01【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 人格否认


  《公司法》规定人格否认规则,一审稿第21条增添了“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则。二审稿第23条更加系统性地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完善了文字表达。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拟将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扩大;


  第二,一人公司的特殊“人格否认制度”将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一人公司。


  02【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本条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在三次修改过程中,无实质内容变化。


  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之处为,《公司法三审稿》第27条没有保留“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个兜底性一般条款。


  其次,三次审议稿之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二审稿与三审稿简化了一审稿的篇章结构。一审稿的模式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问题,然后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中转引前述规范。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取公因式,把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决议不成立问题置于总则中,减少转引条款,形式结构更合理。


  03【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三条确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7条没有就电子营业执照作出规定,一审稿第26条第3款新增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审稿和三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内容。


  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规定,可追溯至2017年《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1款。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地位。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均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有效证件,两者效力应该等同。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电子营业执照已得到广泛应用,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确认其合法效力。


  04【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九条 虚假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


  《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撤销公司登记,一审稿第32条将撤销公司登记独立为一个新条文,规定登记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后撤销登记。二审稿第39条删除了登记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的程序要求,三审稿延续二审稿的内容。


  撤销登记本质上是针对错误登记行为的一种纠错机制而非行政处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在于基础民事行为的真实性,虚假登记因缺乏合法性基础,应当予以撤销登记。本条吸收并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撤销登记的规定,后者赋予登记机关调查虚假登记事实的权力,并就调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本条删除了有关调查程序的表述,以“依法”一词转引之,在条文表述上更简洁。


  05【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二条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公司法》中并未有关股东失权规则的相应制度设计。一审稿第46条对公司催缴和股东失权规则在同一条文中进行了制度设计。二审稿第51条沿用公司催缴和股东失权规则置于同一条文的制度设计,并明确了丧失的股权若未限期转让或注销,则由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纳出资;明确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审稿第52条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单独用一条文进行规定,沿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股东失权的相应程序设计,以及失权股东相应股权的处理方式。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以缴纳出资与接受出资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会危及公司资本充实及正常经营,公司通过组织法形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遵循合同解除规则的程序性要件后便可“解除合同”,使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封闭程度较高,为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则需要对在出资承诺方面违约的股东构建合理退出机制。


  06【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三审稿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与二审稿差异不大,仅在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主体中,限缩为仅由董事担当。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同时保持了二审稿中,赋予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而非一审稿中仅涉及公司的财会事务。


  但无论二审稿还是三审稿,对于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增的审计委员会的规定,都过于简单与概括化,并不利于该机构在公司运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进一步细化。

合规团队合影照片(1)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下周三下午,我们将继续开展《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学习。诚挚邀请您莅临指导,共同探讨和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期待与您一起交流、学习、成长!

      企业合规部联系电话:137216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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