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讲堂第28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团队成员卢娉律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深入解读。
卢娉律师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01【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条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第1条明确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公司法的核心使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类主体的权益。一审稿第1条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表述。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已开始自觉将利益相关者保护纳入公司最佳治理标准,并强调《公司法》保护的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不能仅限于以上三类主体。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社会是企业家施展才华的舞台。企业家应当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
第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企业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02【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权规则,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此规则。一审稿第6条是首次对公司“名称权”的完整表述,后续的二审稿、三审稿也保留了此规定。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公司名称权最早可以追溯至《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民法典》第58条、第1013条、第1014条延续了相应的权利及保护规定,公司法的规定专注于作为营利法人的公司;
第二,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有助于完善公司依法成立及登记注册的制度。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及保护公司“名称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03【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
《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规则,二审稿第10条删除了一审稿第10条“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表述并优化其表达,三审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相较于一审稿和二审稿优化了法律条文的表述,文义表示更加科学精简;
第二,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概括性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04【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
《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规则,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此规则。一审稿第11条是首次对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完整表述,后续的二审稿、三审稿也保留了此规定。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应当在《公司法》中完善规定;
第二,三审稿第11条基于《民法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具体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05【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十七条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第5条也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充分彰显了公司的社会性。三审稿创新并强调了工会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模式;
第二,《公司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一审稿第16条、二审稿第17条同样作此规定,从文义解释看,并未对公司类型限定条件;
第三,公司既可选择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亦可选择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06【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
2005年《公司法》第5条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该条款奠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法核心原则的法律地位。一审稿第18条、第19条将《公司法》第5条一拆为二:第18条继续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第19条大幅充实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二审稿第19、20条仅作条文顺序上的调整。
修订此内容的出发点是:
第一,遏制公司的见利忘义现象,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铸造公司可持续发展竞争力;
第二,公司异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巨大经济力量及其风险外溢,公司具有尊重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社会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内容以及实际应用,卢娉律师还结合案例对法条内容进行解读,并带领大家进行了研讨和分析。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下周三下午,我们将继续开展《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学习。诚挚邀请您莅临指导,共同探讨和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期待与您一起交流、学习、成长!
企业合规部联系电话:1372161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