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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30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量:418

【企业合规讲堂】第30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12月13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讲堂第30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团队成员薛帅琳律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深入解读。


  薛帅琳律师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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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七十条 董事辞任

  公司法一审稿相较现行公司法增加了董事辞职应当书面通知公司以及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内容。三审稿与前两次审议稿相较变化不大,其主要增加了对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

  此两处变化或主要出于以下考量:一是防止出现部分董事已经卸任却仍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行使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二是打破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确立的僵局,避免造成原法定代表人不愿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选出而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


  02【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七十四条 经理职权

  《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规定采取的是折中制(亦有人称“法定制”),即经理的职权由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共同限定,三审稿取消了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将其完全下放给董事会和公司章程,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但正是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减少了,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时需要考虑的实际因素就会变多,如:对经理的授权应当是明示还是默示等。同时由于第三人无法查询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其知晓经理权限的可能甚弱,会给“表见经理”可乘之机,这对公司治理能力将提出挑战。


  03【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条件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对于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条件规定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一审稿和二审稿将条件删减为公司规模较小,而三审稿又回归现行公司法之规定,将不设监事会的条件明确为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另外,二审稿新增了关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的规定,该规定延续至三审稿。三审稿明确了监事会及监事设立的任意性,一方面,体现了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灵活化的公司治理;另一方面,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条件,也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轮公司法修订采取单层制的背景下,对于未设立监事会及监事的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等制度上如何进行有效协调,尚需进一步关注。


  04【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八十九条  控股股东滥权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一审稿和二审稿未对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由于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实践中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多见。在有限公司中,由于缺乏公开转让股权的市场,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十分狭窄。因此,为了贯彻产权平等的政策要求、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三审稿借鉴国外股东压制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了在大股东滥权的情形下中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另外,此项规定也有利于缓和公司解散制度的适用,为当事人和法院处理公司僵局提供了更多解决机制。此外,自一审稿起,本条还增加了回购股权的处置方式,要求公司对于回购的股权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此项修订能够与现行公司法142条(三审稿第162条)更好协调,促进股份回购资本规制的统一,维护公司资本真实。


  05【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九十六条现行第八十条删减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一审稿引入已发行股份的概念,来统一现行公司法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时的认购股本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实收股本两个表述,此项立法修订延续至三审稿。在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背景下,公司章程中同时存在股份总数和已发行股份数的概念,公司可以在设立时先发行部分股份,而董事会被授权后可以后续发行的股份数是股份总数与已发行股份数之差额。本处修订即明确,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已经发行的股份而非股份总数。其法理基础在于,股份总数中未发行的股份数,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行仍具有较强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为体现公司资本能力的注册资本。


  06【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第九十七至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责任

  为了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型的重大变化相衔接,修订稿对发起人认缴范围进行了措辞上的修正。同时,将属于设立程序的赘余条款删除,调整发起人认缴义务、股款缴纳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规定的顺序,使之分别成为独立条款。如此,进一步优化了立法的体系性表达。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下周三下午,我们将继续开展《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学习。诚挚邀请您莅临指导,共同探讨和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期待与您一起交流、学习、成长!

  企业合规部联系电话:137216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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