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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一百零五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二)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量:454

【鸟巢讲堂】第一百零五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二)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05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十二),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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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合同条件》第8.7条是对工期延误的规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二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三是行政审批延误;四是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关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种情形并不属于发包人违约;第二类为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合同中有非常多的条款对因发包人原因或虽非发包人原因,但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在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中所有涉及由己方承担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这些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删除。


  关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即阶段性的工期延误,至于是否会最终导致逾期竣工,并不确定。此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而并未同时约定承包人需就其阶段性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发包人而言,亦有必要对阶段性工期进行有效控制,在合同中对工期中的各重要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并对承包人逾期完成各重要节点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以有效督促和约束承包人按时完成各阶段性工期,避免出现阶段性工期延误情形;同时还可约定在承包人承担阶段性工期延误违约金之后,如最终工期并未延误的,发包人应退还已扣除的阶段性工期延误违约金或者承包人无须再承担阶段性工期延误违约金,如此,可以激励承包人积极主动采取各种赶工措施以加快进度、赶上被延误的工期。(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作出约定,专用合同条件中也相应设置了第8.7.2项供合同当事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误期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作出约定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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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四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三)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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