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06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十三),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通用合同条件》第9条是关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竣工试验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同时也是承包人的义务。
第9.1.1条明确了开展竣工试验的前置要求,即:首先,承包人应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提交竣工记录;其次,承包人应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操作和维修手册;再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根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最后,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施工记录及其他有关细节进行审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适用默示推定条款。只有当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文件答复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后,承包人才可开展本条的竣工试验相关工作。
第9.1.2款规定了竣工试验的具体步骤。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第9.4条规定了由于不同原因导致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的后果。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通过竣工试验时,由发包人承担本次竣工试验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通过竣工试验时,视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承包人分别承担修补、重新试验、让步接收、拆除重建及解除合同的损失。
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四)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