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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08期《工程那些事之实际施工人》(上、下)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662

【鸟巢讲堂】第108期《工程那些事之实际施工人》(上、下)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08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工程那些事之实际施工人》,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组织在场人员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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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学习了由张世敏律师主讲的工程那些事之实际施工人)。

张律师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有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分别是1、实际施工人转让债权涉诉分析;2、多层转分包下实际施工人诉权分析;3、约定仲裁对实际施工人诉权影响;4、实际施工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5、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如何承担责任。

在实际施工人转让债权问题上,张律师认为在管辖问题上,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但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约定外。多层转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其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但并不影响作为第一手的实际施工人到法院诉讼,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有明确规定。但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则诉权应受到限制。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最高院曾有不同意见。在(2019)最高法民终9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不具备判决发包人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实际施工人未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具体数额,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相反,在同一年的(2019)最高法民再89号一案中,最高院则认为,发包人就双方之间已经结清工程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依据本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同兴创达公司与同兴建筑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该二公司之间已结清案涉工程款之事实负举证证明责任。实务中,此类问题也争议较大。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欠付责任,非共同责任、非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责任。

紧接着,我们学习了由陈玲律师主讲的工程那些事之实际施工人)。

陈律师也从5个方面对实际施工人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剖析:1、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付款能否抵扣;2、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诉权分析;3、实际施工人能否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实际施工人如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5、承包人可否向实际施工人主张管理费。陈律师深入浅出,从法律法规、省高院指导意见、裁判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在场学习人员收获颇多、受益匪浅,对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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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回归《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十)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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