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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11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量:171

【鸟巢讲堂】第111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11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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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合同条件》第11条规定了保修责任的概念。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工程保修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分包协议或者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协议分担质量保修责任,但依旧受对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对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缺陷责任期是预留工程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但保修期尚未届满,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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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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