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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22期:《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河南高院)(四)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量:406

【鸟巢讲堂】第122期:《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河南高院)(四)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22期准时开讲。本周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学习内容为河南高院关于鉴定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具体情形下的鉴定意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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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具体情形下的鉴定意见审查

  1.工程变更(含增减)情形下工程造价的鉴定。对于工程变更(含增减)项目的工程价款,合同或者签证单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没有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价格计算,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计价,并按计价清单体现的让利率折算;采用可调价合同按实结算的,按照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鉴定。

  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的,可以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体现的让利率。

  2.未完工程情形下固定价合同的工程造价鉴定。在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而工程又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及计算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在固定总价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形下,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

  3.合同解除后其他人继续施工情况下工程量的鉴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出工程施工而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双方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必要时,应当责令发包人提交其与后续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场开工资料和施工资料等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4.工程质量鉴定中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确定。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当要求发包人明确其鉴定目的,说明是为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抗辩不支付工程价款,还是为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反诉主张修复费用或抗辩减少工程价款,并根据情况确定鉴定事项。

  如果发包人主张为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抗辩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以及整体安全性进行鉴定,并作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意见。

  如果发包人主张为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反诉主张修复费用或抗辩减少工程价款的,应当对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一并进行鉴定。

  5.工期鉴定的事项范围。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延误时间、违约责任认定等,均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鉴定。因发包人设计变更等情形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工期以及具体影响时间的,合议庭可交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辅助合议庭审查处理。

  停窝工损失鉴定的事项范围。停窝工时间及责任属于当事人举证证明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仅依据合议庭认定停窝工时间及相应的人员、机械情况下,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合议庭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停窝工责任以及导致工程停窝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根据证据规则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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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第七部分具体情形下的鉴定意见审查,连续四期的河南高院鉴定指导意见已经学习完毕,下期同一时间,我们将开启新的学习内容,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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