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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40期:【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量:465

【企业合规讲堂】第40期:【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讲堂第40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团队成员卢娉律师带领大家继续观看学习王利明教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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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讲座主要聚焦于以下核心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和探讨:

  01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条在原有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上进行了重大完善。

  第一,该规则明确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责任。相较于《民法典》只是规定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张撤销而言,该规则明确说明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在撤销后,相对人如果不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或履行债务,撤销实际上就起不到效果。明确规定允许债权人请求恢复原状,可实现撤销权的立法目的。

  第二,在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该条增加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债权人既可以在撤销权诉讼申请前,也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可以适用有关保全的规则,以强化对撤销权人的保护。

  最后,该规则增加了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撤销权诉讼与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法院可以将两个给付之诉合并审理。

  即便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债权人也可以在获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和撤销权诉讼的判决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单纯依据撤销权诉讼的法律文书,其强制执行效果应当是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就返还后的财产,再请求强制执行。但依据这一规则,在债权人获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和撤销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直接请求向自己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如果有保全在先,则保全优先;在无保全的情形,则依据执行中的参与分配规则受偿。

  综上,该条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基础上,为债权人增加了三重保护措施,以此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尽可能实现和代位权形式效果的接近。

  02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原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加入到该债务中,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民法典》第552条则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追偿权。《合同编解释》第4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一,承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有利于鼓励债务加入行为,提升当事人加入债务的积极性。从实践来看,市场上存在大量具有担保功能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债务人获得融资,加入的债务人越多,那么债权也就越安全。

  第二,承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有利于鼓励交易和降低融资成本。债务加入具有为原债务人增信的功能,是一种便利和可靠的增信手段,可以降低债务人获取融资的成本,促成交易的开展。因此,肯定债务人加入人的追偿权以鼓励债务加入行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为便利的增信手段。

  第三,承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有利于化解交易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行使追偿权的两种情形:

  (1)约定追偿权。《合同编解释》第51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追偿权本质上是私权,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追偿权作出约定,即在债务加入发生时,如果当事人确实就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时间、数额等作出了规定,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原债务人虽然接受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但如果其明确拒绝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在此情形下,虽然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行为仍然有效,此时将依法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但债务加入人应当无权向原债务人追偿。如果原债务人并未明确拒绝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则应当认定债务加入人有权依法向原债务人追偿。

  (2)未约定追偿权。《合同编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主要采取了不当得利说作为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但也保持了开放性,为解释追偿权的路径预留了解释空间。

  追偿权的数额:在追偿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人只能就其实际承担的债务部分向原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在此范围之外行使追偿权。债务加入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又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主要债务加入人实际承担了相关的债务,都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的排除:第三人在加入债务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所谓知道,是指第三人主观上明知,即第三人知道其加入债务的行为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应当知道,是指以理性的市场主体为标准,判断第三人知道其债务加入行为会损害债务人利益。

  在某些情形下,债务加入人行使追偿权也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务加入人只是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有限,则债务加入人向原债务人追偿即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追偿数额:

  (1)有约定依据约定,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数额还受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虽然司法解释允许债务加入人向原债务人全额追偿,但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也允许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加入人追偿的范围、条件、数额、支付的时间等。如果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已经就就内部份额做了约定,那么,加入人只要履行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没有约定应当全部追偿。不存在超出自己份额部分的问题。

  (3)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这就是说,债务加入人的追偿范围并不是以原债务的范围予以确定,而是以债务加入人实际承担的数额为准。因为毕竟,在追偿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人只能就其实际承担的债务部分向原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在此范围之外行使追偿权。债务加入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又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主要债务加入人实际承担了相关的债务,都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03

  完善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欠乙等多个债务人巨额债务,但甲有一栋别墅,价值一亿,甲将该别墅以一千万元转让给丙,乙得知后,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但法院在撤销该协议以后,发现已经有多人在法院起诉甲,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入库和撤销权人直接受偿的争论。《民法典》并未如代位权那样对撤销权规定直接受偿,但是,如果采取入库规则,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激励不足。《合同编解释》第46条采取了折中路线,创设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直接请求执行的规则。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为了协调债权人撤销权与强调共益性的破产撤销权以及执行制度的关系,该条第3款还规定了“债务人还有其他申请执行人,且相对人应当给付或者返还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符合参与分配时,财产变价款或者金钱债权款项原则上需要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04

  关于因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合同编解释》第60条确立如下规则:

  (1)第60条第1款确定了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不能并存,只能择一行使。要获得履行利益就需要支付有必要的成本。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应当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避免非违约方过分获利。

  案例: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包销合同,包销人甲是非违约方,其为订立和履行该包销合同已经支付了大量宣传等费用,但甲主张包销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收益分成,加上已经支付的费用。

  (2)第60条第2款允许依据替代交易确定可得利益,即将可得利益的计算确定为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时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额。例如卖方拒不交货,买房可以另行购买,并就差额请求赔偿。

  替代交易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通过替代交易可以使得非违约方真正实现合同严格履行时所处的利益状态。当然,替代交易价格如果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替代交易就不具有合理性,就丧失赔偿的可能。

  (3)第60条第3款采取市场价格法则,如果非违约方不进行替代交易,可以按照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据违约行为发生时,购买某物应该支付的市场价格减去合同价格,计算赔偿数额。

  第一,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形,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

  一是买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实施替代交易必然要多支付价金,该损失应当由作为违约方的卖方承担。二是卖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就不存在此种损失。

  第二,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形,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

  一是如果价格下跌买方就不存在此种损失。二是卖方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实施替代交易必然要多遭受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作为违约方的买方承担。

  案例:当事人订立买卖某一型号钢材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格为4000元,履行期到来时,市场价格为每吨3000元,卖方迟延10天交付货物,交付时已跌至每吨2500元,那么损害赔偿额应以每吨3000元减去2500元(即每吨500元)为基点来计算。因为合同若按期履行,市场价格为每吨3000元,货物从每吨4000元跌至每吨3000元,就是买受人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4)非违约方还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赔偿。如因为迟延造成的停工停业损失。当然,如果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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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下周三下午,我们将继续学习合规法律知识。诚挚邀请您莅临指导,共同探讨和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期待与您一起交流、学习、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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