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25期如期进行,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组织全体成员学习广东定额站发布的计价争议复函,本期共讨论学习5个争议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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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11、珠海市金湾区华阳路道路工程计价争议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定额勘误能否调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定额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无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工程,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在宋建学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工程定额及清单计价》一书中,从计价依据、单价构成、费用划分、子目设置、计价规则、计算程序、招标评标办法等7个方面,对定额与清单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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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12、韶关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基准日期的确定。
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内分别发布了1月、2月、3月不同时期的价格信息。结算时双方就确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的基准日期产生争议。本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日确定中标单位。两份《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第七点都对“词语含义”约定采用“通用条款”第1条,通用条款1.27条约定“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以此推算,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应为2017年3月24日。因此,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应以基准日期对应的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3月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2.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4.6也规定了基准日期的观念,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因此,基准日期的确定,应以双方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招标工程与非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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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13、珠海市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焦点是新增项目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适用于该变更计价时,如何计价。
定额站认为,从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柱外包钢灌浆加固采用的施工方案为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加固,原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清单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的综合单价换算处理,属于合同外新增单价。该施工方案中的灌浆、钢材侧面封闭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中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灌浆、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虽工艺相近,但注浆量、封胶边,注孔数量、施工机具均不相同,不应直接套用或借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2.4款约定,合同外新增工程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虽然定额站没有就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可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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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14、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设计变更引起的土石方如何计价。
白石大道东段(丰乐路-甘棠路)改造工程为本PPP项目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纸中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显示,在钻探所达深度范围内场地岩土分为5个主层,《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造价审查定案单》显示的土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土质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根据双方提供的两份设计变更,原水稳层底面以下挖素土方变更为挖石渣,并且现场图片显示,现场存在较多的块石、片石及松散石块,及有部分较大的块石。
定额站认为,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应按照设计变更前即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勘察报告显示的土质执行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计价。设计变更后,土石方的界定及其类别划分,不能仅凭所提供的现场照片下定论,而应以有资质资格的勘察企业重新勘察的报告结果为准。如果勘察结果为土质的,则仍符合原清单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范畴,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如果勘察结果为石方的,则原土方开挖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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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15、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误期赔偿费及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关于误期赔偿费。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为300天,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计算的标准工期为696天,合同工期只达到标准工期的43%,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应支付误期赔偿费。
定额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
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款。定额站认为,虽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可见,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虽为总价合同,但其总价包干范围界定不明,并且前后两款约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同时专用条款亦无相应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故缺项、漏项的应修正清单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因此,总价合同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时,应当调整总价合同。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学习《广东定额站计价争议复函》,欢迎莅临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