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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28期《广东定额站计价争议复函》(6)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量:662

【鸟巢讲堂】第128期《广东定额站计价争议复函》(6)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28期如期进行,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组织全体成员学习广东定额站发布的计价争议复函,本期共讨论学习5个争议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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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26、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锚杆计价及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关于锚杆计价争议。定额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

  关于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的争议。定额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资料,本工程的材料二次运输在平均坡高76.18 m的高空进行,超出了定额编制时考虑的正常的施工环境和场地的范围,施工效率有所降低,如确因此而发生的专项措施费用,双方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合同计价原则及风险约定等条款协商确定高空作业二次运输费用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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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27、关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项目实施期间,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落,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的范围及幅度。

  定额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76.3条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范围及幅度,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指出“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如果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有失公允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合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愿,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相关精神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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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28、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凤凰二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发、承包双方对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新增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定额站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二)点第6小点约定,实体工程的概、预、结算须在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按中标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作为合同价与结算价。故根据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概算评审报告》中各审核单价下浮P3(10%)后,发、承包双方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按该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6)的总造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通过采用综合单价下浮P3(10%)的形式实现总价下浮P3(10%)的目的,此做法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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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29、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钢板桩打拔费用计价方式及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

  关于钢板桩打拔费用计价方式的争议。定额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取及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关于条款第25.2.4.1第(6)点措施项目费约定“1)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2)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②措施其它项目按以下约定计取:……b、钢板桩打拔费”,合同原意即约定了钢板桩打拔费放在措施项目费中,也约定了关于措施项目费中钢板桩打拔费的计算方法,且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并非要与定额规则保持一致。因此,结合招投标过程及合同整体意思理解,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予以计取。

  关于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的争议。定额站认为,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的EPC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而后续条款将“交通疏解增加费”写为“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并予定义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厘清事实,双方协商计价;协商不成,可参考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的计价规定,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为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设置的交通疏解人员所增加的费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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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30、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纸内走廊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

  定额站认为,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和宣贯辅导教材第3.0.14条释义1明确“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施工图纸显示,争议的走廊是有柱带栏板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底层),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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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学习《广东定额站计价争议复函》,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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