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进动态

【鸟巢讲堂】第二十四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2-24条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364

【鸟巢讲堂】第二十四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2-24条

  2021年8月13日下午4点-6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二十四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2-24条如期进行。

  受疫情影响,从本次学习起,方式由线下改为线上,通过“腾讯会议”APP软件进行线上学习。

  本期学习继续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2-24条。第22-24条概括为“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具体条文相比较20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无变化。

image

  第22条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即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本条只规定了合同与招投中文件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但对于合同的效力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并无提及。我们认为,合同的无效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无效情况下应维护合同效力,当然实质性内容应当参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义务的其他内容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条适用隐含的前提是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有效,否则违法的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投中文件的效力并不高于无效的招标合同效力。

  第23条内容为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处理原则,即应当维护招投标的秩序,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周期长,履行时间久,若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正常的工程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调整以及出现签订合同时不可遇见的状况,当事人基于此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即便签订的合同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该条阐述的为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同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存在上述正常变更,故本条同样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24条确定了数份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原则,因为即便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无效合同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因此最高院确定了数份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的原则,当然,实际履行合同确定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应以诸如涉及工期、进度款、结算款、下浮率、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但实践中,因工期较长、变化较多,有时候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严格按照某一分无效合同来履行,这就使得现实状况错综复杂,使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基于此最高院确定了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时按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的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合同倒签、空白合同比比皆是,最高院在处理时也有不同的认识。

image

  本周五8月20日下午4-6点,我们将通过继续“腾讯会议”APP软件进行线上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25-27条,关于利息的处理原则,欢迎同行进入直播间共同交流研讨。

  备注:会议软件:“腾讯会议”APP

  会议ID:527 842 666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