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进动态

【鸟巢讲堂】第三十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5-36条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394

【鸟巢讲堂】第三十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5-36条

  2021年9月24日下午3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三十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5-36条如期进行。

image

  本周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张爱峰律师主持。本次学习的两个条款主要是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35条)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力顺位的探讨(36条)。

image

  从设计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来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其次从法律条文上看,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上述两点出发具体分析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等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36条重点学习和讨论的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留置权说、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通过留置权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动产)、条件(留置人占有)等对比说明,建设工程有限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理由如下两个方面:1、登记不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条件;2、时间先后不是判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的标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是与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规定保持一致,当然更有利于贯穿优先保护劳动报酬的立法目的。

  学习的最后,张爱峰律师列举多个案件,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比较作为最后的讨论学习重点。

  学习中,谢亮主任及夏律师针对讲解中未涉及的问题也提出自己的见解。在座的律师也根据自己遇到的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使在场的律师加深了本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image

  下周五同一时间,鸟巢建筑团队将继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7-39条的学习。欢迎同行10月8日周五同一时间莅临交流学习。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