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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三十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7条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452

【鸟巢讲堂】第三十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7条

  2021年10月15日下午2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三十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7条如期进行。

  本周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张爱峰律师主持。本次学习37条主要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条件地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本条解释最早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以下简称14号函复)。该函的主要内容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2018年解释》过程中,吸收了14号函复成为该解释的第十八条,只是删除了该复函的“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表述。后在起草本解释的时候经反复研究,在《2018年解释》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形成了现行本条解释。

  当然,装饰装修工程价款适用优先受偿权原则,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因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而将装修装饰工程价款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本条学习的另一个重点是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问题: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学习中,在座的针对讲解中涉及的问题也提出自己的见解,并根据自己遇到的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加深了本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本周五同一时间,鸟巢建筑团队将继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38-39条的学习。欢迎同行本周五同一时间莅临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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