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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三十五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44条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459

【鸟巢讲堂】第三十五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44条

  2021年11月12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三十五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44条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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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学习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主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第44条相比较原《建工司法解释二》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修订的原因系《民法典》中有关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适用本条时,要遵守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向承包人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时,亦可以根据第43条之规定,亦可以通过本条的代位权诉讼制度,但代位权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要大于第43条,行使代位权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债权,只要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债权,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均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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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挂靠人是否有权通过代位权制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看似可以,实则不然。发承包人之间并无形成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对被挂靠人并不享有工程款债权,主张代位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挂靠人的诉权,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1期长达5个月的《建工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已结束,通过学习,我们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体系、争议问题及裁判观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对我们办理提升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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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五下午4-6点,我们将继续学习新的内容,欢迎同仁及各界朋友踊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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