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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五十七期《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精准化解重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422

【鸟巢讲堂】第五十七期《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精准化解重大风险》

  2022年5月27日下午2点-4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五十七期如期进行,本周学习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江海洋主任主讲的《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精准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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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形式,江律师从六个维度进行授课,分别是商票无法兑付的风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丧失、以房抵债导致的钱房两空、工程结算久拖不决、反复停工成本增加、在建项目烂尾解约,较为全面系统分析了现阶段建筑市场的行情。

  首先,江律师讲解了涉及票据的基本知识,从分类而言,商票分为:汇票、本票及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建筑领域常说的商票无法兑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以其自身的信用作为担保。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取商业汇票后一般有三种持有方式,自己持有等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转给下游分供商、贴现换取现金。建筑施工企业对票据享有的权利一般分为付款请求权及追溯请求权。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筑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得以实现的一项重大权利。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由最早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变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由六个月变更为十八个月。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尤其是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江律师从最高院的几则案例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及权利冲突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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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以房抵债导致的遗留问题,亦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大问题。若施工合同约定一定比例的以房抵债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拖欠工程款,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全部支付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8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蒙奇房产公司以建成后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但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抵偿工程款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做出清楚明确的约定,确定了抵偿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昌吉商业广场建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者,以房抵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建设单位的其他债权人能否对该房产强制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49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的是买受人对于所购房屋的相应权利,而《抵款协议》和《抵房申请表》是具有意向性的前期磋商行为,并无房屋买卖的性质和目的,不能根据《抵款协议》《抵房申请表》得出本案中以房抵债转化为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西锦公司、渭泉公司的债权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普通债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工程款结算为何久拖不决?究其原因:其一,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结算,第二发承包就结算产生争议。针对结算争议,江律师建议进行过程管理,应从签约、履约、变更、竣工、结算等方面着手,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常见的停工原因有哪些?可总结为五大类:第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如发包人变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未按期支付进度款等;第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如施工进度缓慢、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等;第三,发承包人共同原因所致;第四,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如村民阻挠施工等;第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如新冠疫情、暴雨等。对于反复停工导致的费用增加,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办理签证索赔。

  最后,江律师从经济合理角度讲述了在建项目烂尾的处理思路—解约以减少损失。

  2022年6月10日下午,我们将继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四)的学习,欢迎同行莅临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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