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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七十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量:741

【鸟巢讲堂】第七十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

  2022年9月9日下午3:30分—5:30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七十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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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承包双方而言,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合同工期及合同价款是最为关心的内容,同样合同价款如何调整亦是如此。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有多重,归纳起来主要分为: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对于承包人而言,出现工程价款调增因素出现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2规定,当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在此,提醒承包人,若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认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增价款或放弃调增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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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发包人而言,出现合同价格调减因素出现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3规定,当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同样,发包人应注意逾期主张视为工程量减少不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紧接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4中对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发承包双方均要注意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工程量调增或调减的默示条款。

  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终6295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调整合同单价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说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未对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等进行约定,双方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9.1.2……9.1.3……”本案原告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工艺等问题提出变更,被告同意批准,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之后签订,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并约定承包人进场后先施工样品段,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才能进入正式施工阶段,以上事实清楚。宏建幕墙公司在投标材料中已经区分型材类别,且在样品段施工中亦应发现实际存在的型材、面积等差别,但其并未提出价格、面积变更的相应主张;普罗吉医药公司在合同施工过程中,亦应发现龙骨连接方式、上悬窗等发生变更的事实,但双方未对价款调整进行约定。最终,双方关于工程量调增或调减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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