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进动态

【鸟巢讲堂】第七十一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一)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量:843

【鸟巢讲堂】第七十一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一)

  2022年9月16日下午3-5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七十一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一),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图片76

  本次学习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问题一、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格?1)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执行“变更估价三原则”,即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按类似、无相同无类似按合理成本与利润构成确定价格。2)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此规定略有不同,第9.3.1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图片87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亦有不同的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因此,在处理类似变更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版本及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变更估价部分的价款确定事项。

  问题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措施费用?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同样可以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请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价措施费及总价措施费如何调整,但需要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问题三、发包人调整承包范围或因发包人原因删减部分工程,承包人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作为定作人,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执行,但对于应工程范围变更导致承包人利润减少,承包人如何处理?《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3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当然,实务中争议的问题是对于利润补偿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来确定,二是根据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

图片75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