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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七十四期《新形势下工程造价与结算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量:576

【鸟巢讲堂】第七十四期《新形势下工程造价与结算法律问题》

  前不久,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七十四期线上如期进行,本周学习内容为《<民法典>新形势下工程造价与结算法律问题》,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郭兴隆主任主张。

  郭兴隆主任的授课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造价的分类及确定方式;2、定额结算;3、结算的默认条款;4、固定价格的结算;5、设计变更的结算;6、总包与分包的结算;7、停窝工损失的计算;8、工程奖金的计取;9、举证责任。

  关于工程造价的分类及确定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按照计价方式可分为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按造价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及成本加酬金确定价格。

  什么是定额?定额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单位工程量索要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的标准额度。从法律规范层面,郭兴隆律师认为,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北京的企业,在山东有工程,双方约定适用北京定额,当然合法有效,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合同约定采用的定额标准后,当地又发布了新的定额标准的,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原则上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额。

  结算的默认条款,亦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按报审价结算。《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应重点把握。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未全部完工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实务中常见做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同一定额分别计算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预算价,以该两个预算价的比值计算已完工程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第二种,按工期比值作为计价系数计算。第三种,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第四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进行惩罚性结算。

  总分包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效力如何?通常而言,视为附条件生效条款,合法有效。但也有很多突破路径,哪些事实不能成为条件?如受一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不能成为条件;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条件;一方当事人所负的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条件;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亦不能成为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线上进行第七十五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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