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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七十七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四)

发布时间:2023-01-15 浏览量:640

【鸟巢讲堂】第七十七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四)

  日前,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七十七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条解读(十四),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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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条涉及合同价款的期中支付,期中支付与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进度款息息相关。

  一、第11条涉及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哪些可以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第11.2.1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工程价款的编制原则如何?单价项目及总价项目又如何确定价款?第11.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11.2.3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第11.2.4规定,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同时,第11.2.5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计算原则。第11.2.6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条款,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1.3竣工结算程序中也有体现,第11.3.4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同样,对承包人而言,也存在相应的默示条款。第11.3.5条规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二、第12条涉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别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如何结算、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如何结算、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如何结算以及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如何结算的不同情形。对于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大相径庭,这一点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当中有明显的体现。

  三、同时,我们还学习了第13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第15章工程计价资料及档案、第16章工程计价表格及附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2022年度鸟巢建筑团队学习的重点,在经历了多达14期、时长28个小时的进程中结束了,较为系统的掌握了清单计价规范的结构体系及造价相关知识,为我们后期学习新的清单计价标准及办理建工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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